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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公资交发【2020】19号
各部室、直属单位,各分中心:
现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交易主体诚信体系信用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0日
附:《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交易主体诚信体系信用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根据《2019年度朝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净化交易环境,提升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信用考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初步建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项目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和评标专家等相关交易主体(以下简称“交易主体”)。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对接上级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用评分方式
第四条 各相关科室(包括直属单位)负责对相关交易主体日常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评分和收集、整理现场的评价(见附表: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体系相关交易主体信用评分(评价)记录表),记录表应及时送至交易主体服务部存档。
第五条 交易主体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网上公布信用信息及评分。年度评分结果可作为招标人委托选用、监督部门信用考评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 交易主体信用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年度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评分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90分以下,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为D级;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交易主体信用评分记录依据下列文书与日常市场相关交易行为: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日常市场相关交易行为记录;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文书。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
第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每次减10分:
1、无故取消场地预约且不说明理由的;
2、不按预先约定无故更改评标室使用数量的;
3、不服从交易中心场内规范管理的;
4、在开评标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秩序混乱产生一定影响的;
5、不按代理合同约定人员参加开评标活动的;
6、未经允许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7、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8、被有关部门或交易中心进行黄色预警两次或红色预警一次的(系统自动减分);
9、向交易平台移交开评标资料不齐全、不及时的;
10、进入开标室组织开标评标未统一着工装的;
11、不按相关规定少支付专家评审费用的;
12、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 发生下列行为经有关部门确认属实的,每次减20分:
1、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现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或设置不合理条款,或存在重大失误、差错的;或投标人对上述文件提出质疑、疑异或投诉属实的;
2、未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修改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的;
3、未对代理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或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4、除特殊情况外,提前或延迟开标的;
5、提供虚假信息的;
6、故意错选择行政监督部门逃避监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接受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弃标的;
9、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理的,每次减30分;刑事处理的,每次减50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招标(采购)人要求评价的,评价为一般的每次减5分;评价为不合格的每次减10分。
第十二条 年度评分达到D级或在招投标活动中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列入交易平台黑名单。
第四章 评标专家信用评分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减10分:
1、被抽中并确认参加评标,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且不请假告知的;
2、自确认参加评标时间起超过40分钟以上记为迟到的(提前半天或一天抽取的,按集合时间晚10分钟以上的即记为迟到;特殊抽取情况除外);
3、进入交易中心,不服从规范管理的;
4、进入评标区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或不按要求存放的;
5、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
6、擅自离开评标室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由于身体健康原因已不适合评标,不听劝阻强行评标的;
8、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9、不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
10、评标打分异常,且不按要求写明情况的;
11、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12、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消极,不严肃履行职责的;
13、无正当理由撕毁或更换纸质评标表格的;
14、在评标室吸烟或乱扔垃圾的;
1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复议或日常业务组织培训的;
16、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17、个人信息变动未及时变更产生影响的;
18、评标结果复评且有一般过错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19、参加项目验收,出现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20、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21、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减20分:
1、评标结果复评有一般过错或非主观故意(限投标文件)影响评标结果的;
2、进入评标室被发现携带通讯工具的;
3、酒后确认前来参加评标的,减分并拒绝其参加本次评标;
4、评标结束后,发现将评标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减40分:
1、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3、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4、评标结果复评且有重大过错影响评标结果的;
5、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的;
6、进入交易中心内发现与投标人私下接触的;
7、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理的。
第十六条 受到刑事处理的,每次减50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招标(采购)人要求评价的,评价为一般的每次减2分;评价为不合格的每次减5分。
第十八条 项目评标结束,监督部门、招标人和交易中心普遍认同表现良好的评标专家网上公示表扬。
第十九条 根据日常记录评分情况年度汇总:
(一)年度内得分为B级的,予以警示戒勉并拒绝三个月进入平台评标;
(二)年度内得分为C级的,报相关部门并拒绝六个月进入平台评标;
(三)年度内得分为D级的,报相关部门并拒绝一年进入平台评标;
(四)得分不合格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列入交易平台黑名单,并报相关部门建议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章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信用评分
第二十条 场内发现下列行为的,每次减10分。
1、不服从场内规范管理的;
2、无正当理由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影响开标正常进行的;
3、违反法律法规无正当理由弃标,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属实的;
4、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5、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下列行为的,每次减20分。
1、拟投标建造师有在建工程属实的;
2、无正当理由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拒或投诉事项不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理的,每次减20分;受到刑事处理的,每次减40分。
第二十三条 违法违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减50分并列入交易平台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两种以上减分行为情形的,应当分别减分。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主体对减分有异议的,可在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于减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可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原信用评分按新办法核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