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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2-10-1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各市、沈抚示范区评标专家管理部门,各位评标专家:

根据工作安排,现对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专业调整相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调整时间及比例

本次调整专业全省申请开通时间为2022101912时(具体各地市开通时间详见附件一),统一截止时间为2022110712时。对有变更专业需求的专家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各地区专业调整人数控制在该地区正式专家总数的10%以内,各地区专家修改申请人数到达上限或到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调整申请。

二、专业调整条件

(一)申请调整的专家为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正式专家,不含禁用(暂停)专家。

(二)对调整后的专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2.1从事该调整后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2熟悉所调整后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有较好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专业调整资料修改

专业调整、新增须上传调整后专业对应的“职称证明”、“资格(注册)证”或者“技术能力证明”及“专家专业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四、专业调整核验时间

本次调整专业为市级、省级两级核验,市级核验截止时间为20221111日,省级核验截止时间为20221118日。两级核验通过后专家专业信息直接更新,核验不通过的变更专业将还原为调整前专业。

注:对提交专业修改的专家,在专业信息核验期间不影响原专业的抽取。

五、有关事项

(一)各市评标专家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专家专业调整核验工作,严格认真的进行信息核验,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对故意隐瞒违法违纪记录、刻意填报假信息伪证明、无理缠访闹访、无故投诉滥诉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

(二)各专家应认真填写修改专业信息、提供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移除出库,永不录用。

专家专业调整咨询服务热线:024-67781777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

                                        20221013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调整申报表.doc